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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之十四:资产转让净值可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8-08

  法条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释义
  本条是关于资产处置的具体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是对原税法的补充和完善,也是资产的税务处理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资产的税务处理包括资产的确认、计价、折旧或摊销、处置等几部分,资产的处置是资产税务处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税法有必要对资产处置环节所得的确认规则进行明确。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若干条款是在说明资产持有期间的税务处理,企业在持有资产期间,会依靠对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取得相应的经营所得和投资收益,同时其合理的折旧或摊销(投资资产除外)也允许在税前扣除。在企业不准备继续持有资产时,即在转让或处置资产环节,也会取得相应的收益。按照成本收入配比原则,也应该扣减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最后实现的所得或亏损,称为资本利得或资本利亏。税法中作出这条规定,即是对资本利得或利亏计算规则的说明,根据其所得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和配比原则,企业转让资产时,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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