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录入时间:2006-12-06
【中华财税网2006/12/6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59号)对森林放火指挥车的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明确了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
新的文件中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二批27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二、免税车辆如何办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三、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的相关规定
文件中明确: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