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2-05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新的文件中规定: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规定: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条例》第三条所称“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也就是说,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收购价款×(1+10%)×20%,这些可以并入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