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解读
录入时间:2006-11-21
【中华财税网2006/11/21信息】 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支持职业技术中等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的就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对企业支付给职业技术中等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的实习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所得税前可全额扣除
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支付给学生的报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中等职业和高等院校签定三年以上期限的合作协议。
二、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新的文件中规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三、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有所规定
文件中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文件体现了国家为促进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对接收毕业生的企业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笔者认为,政策的力度应该进一步加大,可以参考安排下岗失业的模式,对安排应届毕业生就业的企业也给予一定程度上的优惠政策,当然,如何解决大中院校学生就业不是税收一个方面就能够解决的,需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来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