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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解读

录入时间:2006-11-2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6]815号,对国税局受地税局委托,为地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使用的票据问题进行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下发后,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地税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在国家税务局进行代收时,其开具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的问题各地的执行口径不统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密切国地税的合作,国家税务总局新下发的文件中规定:
  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如经当地国、地税局协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国税局票据。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的,由主管地税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主管国税局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地税局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使用国税局征收票据的,由主管国税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从新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使用地税的票据,也可以使用国税局的票据,当使用国税的票据时,由主管国税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另外,新的文件中还规定了国税发〔2005〕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国税发〔2005〕18号中只是针对国税局征收增值税时,经协商一致,代地税局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使用发票的问题并没有明确。
  国税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加强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是贯彻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认为由国家税务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简化征收手续,节约征纳成本,对于纳税人来说,简化了纳税的环节,一步到位,方便了税款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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