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录入时间:2006-09-27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样,曾经由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6月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新《办法》对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因为原来规定的适用范围存在着随意性大、标准不清的弊端,从而出现了滥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问题。新办法则对不同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管理,使个体税收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
新《办法》沿用了原来的条款式结构形式,由十九条增加到二十八条,大部分条款都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的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明确的新的《办法》适用的范围
原来的《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而新的《办法》规定的范围为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新的规定更加的具体和详细,而且对建帐能力的判断规定的更加具体,和原来的规定相比,新的规定的尺度更容易被掌握,划定适用企业的工作变得十分的明确,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的认定工作。
二是和原来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
新的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增加定额公示可以保证税务机关的认证信息得到社会的监督,一方面增加了税务机关认定环节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税务机关在认定过程出现纰漏。同时对税务机关工作的一种监督,使企业知情权得到保证。
三是实行了简易申报。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新《办法》对简易申报做了进一步规定,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定期定额户将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此种做法是对纳税申报程序带有根本性的转变,既节省了时间,降低了纳税成本,也符合准确、足额征收税款的原则。新《办法》还规定,在定额执行期中定期定额户偶然发生较大的经营活动,实际经营额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定额幅度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申报手续。
实行简易的申报方便了纳税人的申报,同时对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办法中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也体现了严谨征收的原则。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定期定额户通过银行划缴税款所涉及问题的处理办法。
由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特点,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期划缴固定数额税款的业务提供了便利。定期定额户只需要委托银行按期将账户里的存款划缴入库就可以完成纳税手续,既简便,也稳妥。对税务机关来说,简化了征收程序,保证了税款的安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发生业户在银行的存款低于当期应纳税款,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税务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对实行电子申报和邮寄申报的,按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由于“报缴合一”,应当按照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税款处理。
五是对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个是实行以票控税方法涉及的税款征收问题。目前大部分地区普遍实行了通过发票开具金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进行比对,对业户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定额的经营额,税务机关对其补征税款,这种做法对提高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准确性,避免国家税款流失起到较好作用。随着税控收款机陆续在定期定额户中运用,比对工作将更加便捷准确,效率更高。
目前,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通过发票开具的金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进行比对,对发票金额超过定额的部分补征税款。税务总局负责人介绍说,随着税控收款机陆续运用,征收方法将更加便捷准确,效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