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的解读
录入时间:2006-09-27
为了解决我国资源紧张的问题,保证资源的合理化应用,对资源的综合应用既可以节省能源,又可以保护环境,国家从95年开始就多次下发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资源的合理化综合应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条件给予了详细的规定。
一、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4号)规定: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此政策此后一直在执行)。
此优惠政策当时仅限于建材产品。
2001年,国家又出台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调整了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政策,并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该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同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优惠政策影响非常大,为此国家制定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符合标准的非黏土砖、砌块、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2月又下发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补充规定:
1.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
2.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3.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4.为解决西部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因达不到财税[2001]198号文件附件中对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规定的生产规模标准;无法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政策的问题,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列入财税[2001]198号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享受优惠的认定条件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二)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四)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五)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