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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调整税额标解读

录入时间:2006-08-22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6]106号将甘肃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元。
  在次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对河南省、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福建省、山东省、陕西、内蒙古等省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可调整。
  其中,重庆市、贵州省、福建省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云南省除曲靖市富源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3元外,省内其他地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2.5元;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统一提高至每吨2元、2.3元和3.6元;河南省焦作矿务局、鹤壁矿务局、义马矿务局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元、2.5元,其他煤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4元。
  内蒙古煤炭资源税税额由2005年6月份以后的每吨2.3元提高至3.2元;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由原来的减征60%,改为减征4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同时调整的资源税项目还包括:取消对有色金属矿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收政策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税额标准8元/吨,二等税额标准7元/吨,三等税额标准6元/吨,四等税额标准5元/吨,五等税额标准为4元/吨。
  从2006年4月1日起陕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调整为3.2元/吨后,将比原税额有较大幅度增加。此前,陕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共有4种标准,最高2.3元/吨,最低0.4元/吨,全省平均税额2.04元/吨。
  业内人士指出:两部门调整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煤炭企业的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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