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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比较与分析

录入时间:2006-06-01


  我国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依据的是财政部1994年发布的财会字[1994]第025号《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基本上沿用了上述文件的规定。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与原规定比较不论是理念还是方法都有重大变化。它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做法,体现了与国际惯例趋同的原则。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企业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按税法规定计算出应交所得税,同时按照相同的数额确认所得税费用,即采用应付税款法。这样确认的所得税费用通常不够准确,也无法与国际准则保持一致。针对这些问题,本次所得税准则重点规定和说明的问题有:
  (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二)要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税所得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需要缴税的资产价值;
  2.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税所得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可以扣税的负债价值。
  (三)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l生差异和可抵扣暂时陛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未来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未来抵扣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四)确认规定
  1.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2.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相乘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原则上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包括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则上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税所得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包括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4.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计量规定
  1.与上述确认规定的第一条相对应,准则在计量第一条中明确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即计量应交所得税。
  2.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企业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事项。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所得税费用。
  3.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4.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六)披露要求
  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利润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在附注中披露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陛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等多项信息。
  二、新准则与原会计制度差异比较
  (一)会计处理方法
  原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其中债务法为收益表债务法。新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
  (二)引入“计税基础”的概念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就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所以新准则引入了“计税基础”的概念。
  1.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例如:
  (1)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100元,相关的收入已包括在本期应税利润中,未来收回时100元都不构成应税利润,该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100元,没有差异;
  (2)一台设备的原值为100元,折旧30元已在当期和以前期间抵扣,折余价值70元将在未来期间作为折旧或通过处置作为一项减项从应税利润抵扣,未来收回时70元都不构成应税利润,该设备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70元,没有差异;
  (3)一项存货的原值为100元,已经计提跌价准备40元,账面价值为60元,在未来销售过程中可以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成本是100元,存货的计税基础是100元,产生暂时性差异40元;
  (4)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收益的账面金额为100元,相关的收益按收付实现制征税,假设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率为0,该投资收益收回时都不得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资产的计税基础是0,产生暂时性差异100元:
  2.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例如:
  (1)账面金额为100元的应付工资,本期计税时相关的费用已抵扣,未来期间支付后不得从应税所得中抵扣,该应付工资的计税基础是100元,没有差异;
  (2)账面金额为100元的应付罚款,假设计税时该项罚款不可抵扣,该应付罚款的计税基础是100元,没有差异;
  (3)账面金额为100元的预计产品保修费用,相关费用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征税,该预计费用的账面价值是100元,在未来保修时可以抵扣应税利润为100元,计税基础是0,产生暂时性差异100元;
  (4)账面金额为100元的预收房地产业务收入,相关收入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征税已经完税,未来结转时可以抵扣应税利润为100元,计税基础为0,产生暂时性差异100元。
  (三)确认差异
  1.原企业会计制度将会计与税法在收入、费用确认和计量时间上存在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时将时间性差异视同于永久性差异,采用收益表债务法时将时间性差异对当期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税款,该递延税款是当期发生数,不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
  2.新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计税基础的概念,注重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所有时间性差异,也包括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例如资产评估增值确认后要调整资产的价值和权益的价值,增值导致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直接影响的也是权益,这一递延所得税的基础就是非时间性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与使用税率的乘积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这一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但是当期发生数要用本期余额与上期余额的差计算得出。
  3.原企业会计制度和新准则都将会计与税法在收入、费用确认和计量的口径上存在差异称为永久性差异,该项差异只影响本会计期间。如确定企业本期或以前期间的应交所得税时设定抵扣限额的招待费和工资、企业取得无息借款、不能在计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各类行政罚款、取得收益不需征税的国债利息收入等。
  (四)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不同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旧制度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年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使用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
  【例1】企业在2001年至2004年间每年应税收益分别为:-10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适用税率始终为25%,假设无其他暂时性差异。
  1.现行会计制度做法
  2001年、2002年和2003年无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2004年弥补亏损后应税所得100万元,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
  2.新准则要求采用当期确认法
  2001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
   贷:所得税——补亏减税  250
  2002年
  借:所得税  1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2003年
  借:所得税  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2004年
  借:所得税  1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所得税准则是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并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新准则基本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只是国际会计准则在企业合并、以公允价值计价的资产、商誉、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确认上更具体。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并且要求企业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从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分析,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暂时性差异,进而将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执行原会计制度时,绝大部分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执行新准则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对弥补亏损当期允许确认所得税利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正确判断,如果不能转回则不应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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