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物流企业税收新规解读
录入时间:2006-02-15
现代物流是储运技术革新与先进信息技术结合的产物,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环节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服务。物流业是一个新兴产业,税收政策理应予以支持,但目前物流企业却存在较严重的重复纳税问题。为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民航总局、工商总局等九部委曾于2004年8月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在该《意见》中,有关物流业税收政策方面的改革主要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最大的突破点之一。
营业税方面的改革,提出要“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即缴纳从营业收入减掉营业费用以后所得该缴的税。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对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给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所得税方面,《意见》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以总部为集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只是九部委的一个文件,并不具有最后的操作性,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施细则,下发到各个省、自治区的税务部门执行。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发改委和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37家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加以明确。本通知实际上明确了两大问题。
一、关于营业税适用税目及税基问题
1.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通知规定,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这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文件中的规定是一致的,要注意的是物流企业若提供运输劳务,必须单独核算此部分收入,并开具运输发票,才可按3%加纳营业税,否则,一律按服务业交纳5%的营业税。
对于物流企业从事仓储业务适用税目问题本文件没涉及,但因为仓储业属于“服务业”,所以物流企业提供仓储业务肯定按“服务业”纳税。
2.关于物流企业营业税税基的确定
由于物流业是一个整合性的行业,要同时完成许多环节,当中包括总包和分包的问题。现在物流企业反映重复纳税较严重,问题就在于总包和分包上。比如,某个单位接了单子后,会把公共运输等不同的业务分包给不同的单位,或者是把一个较大的运输量分包给若干小单位。而物流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每分包一次就得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这样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复纳税”,很不利于整合社会资源。而通知下发后,企业统一收取价款,再分包给别的单位的,只需减掉分包部分后的查额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这样就避免了物流企业的重复纳税问题。
根据通知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这里有个问题要特别注意,试点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只有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物流企业才可执行上述政策,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将取消其执行本通知定的政策。
本通知还明确试点企业提供仓储服务也可实行差额纳税。文件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另外,根据文件规定,用于进行差额减除项目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
二、关于物流企业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但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这些规定和现有的交通运输业的规定是一样的。
月末我国居民储蓄达14.8万亿元
春节因素影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额继续高增,流通中现金增加较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4日的最新统计,1月末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4.8万亿元,同比增长21.1%。
央行称,受春节因素影响,当月新增居民储蓄存款6951亿元,同比多增4268亿元,企业活期存款减少3545亿元,同比多减少2187亿元。1月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9.14万亿元,同比增长17%,比去年同期上升0.3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