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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变化

录入时间:2006-02-14

  我国税法规定,年度终了后的规定时间内,纳税人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但现有法律已有多处不能适应现实,甚至造成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出现申报不实、被动偷税的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1998年制定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所得税汇缴主体是企业而非税务机关
  「现有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汇算清缴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在税收征管中,实际上把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截然分开。
  「存在问题」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汇缴机制始终难以建立,大部分地区的基层税务机关仍然在汇算清缴中承担着“纳税人保姆”的职责,难以明确界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汇缴中的法律责任。
  「1月1日后」新办法明确,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对全年应纳所得税进行自核自缴;税务机关是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对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
  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盈利和亏损、是否在减免税期内,均应依法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应正确计算、如实申报,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申报清缴时限延长至年度终了4个月内
  「现有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存在问题」2月15日(年度终了后45天)之前,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尚未完成,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有关税前扣除等事项,一般也都在年度终了后一定期间才能办结,因此纳税人很可能出现未批先扣、申报不实、被动偷税的现象,难以准确申报,税收执法风险加大。
  此外,汇总纳税及其成员企业的申报也有相当大难度。由于汇总纳税企业层级过多,规定其总机构在年度终了45日内申报所得税是无法做到的,各地税务机关的各自规定,使企业不同层级之间的申报时限要求不同,也造成征纳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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