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税法难点解析:契税难点解析

录入时间:2004-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4信息】 (一)例: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 2000年7月,接受了两次有关契税政策的咨询,详细情况如下:   1.甲企业发生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业务:   (1)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块,支付出让金200万元;   (2)某单位因无力偿还甲企业债务,双方协商,该单位以自有原值为50万元 的房产抵偿甲企业60万元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需要,甲企业用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与另一企业价值170 万元的房屋交换,支付差价款70万元;   (4)购买房屋一幢,成交价格为800万元;   (5)接受某国有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房产市场价值为140万元。   2.私营企业主王某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业务:   (1)接受某单位以市场价值为120万元的房产抵偿其80万元债务,王某另 支付40万元给债务方。当月,王某又将这栋房屋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中;   (2)继承房屋一套,市场价值20万元。   (3)接受某单位捐赠房屋一栋,市场价值40万元;   (4)接受政府奖励住宅一套,市场价值50万元。   (二)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计算甲企业和私营企业主王某应纳的契税各是 多少?(当地政府规定,契税适用税率为4%)   (三)解答:   1.甲企业应纳契税计算如下:   (1)税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按照成交 价格计算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200×4%=8(万元);   (2)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均应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 值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60×4%=2.4(万元);   (3)房屋交换包括房屋使用权交换和房屋所有权交换两种。无论是哪种形式的 交换,双方交换房屋的价值相等的,免纳契税,其交换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 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70×4%=2.8(万元);   (4)应纳税额=800×4%=32(万元);   (5)税法规定,以房产作价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视同房屋买卖,由产 权承受方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140×4%=5.6(万元);   综上,甲企业应纳契税总额=8+2.4+2.8+32+5.6=50.8 (万元)。   2.王某应纳契税计算如下:   (1)按规定,王某以债权换回的房产应缴纳契税,但王某以自有房产投入本人 独资经营的企业,产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使用人未发生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 续,因此不再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120×4%=4.8(万元);   (2)继承的房产,免征契税。   (3)房屋赠与行为属于权属转移行为。   应纳税额=40×4%=1.6(万元);   (4)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50×4%=2(万元)   综上,王某应纳契税总额=4.8+1.6+2=8.4(万元)   解题指导:关于契税的有关税收政策,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凡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含中外合资企业、 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都是契税的纳税人;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 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4.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5.对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应纳的契税, 在2000年底前享受免税优惠;   6.纳税人应于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 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