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难点解析:契税难点解析
录入时间:2004-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4信息】 (一)例: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
2000年7月,接受了两次有关契税政策的咨询,详细情况如下:
1.甲企业发生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业务:
(1)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块,支付出让金200万元;
(2)某单位因无力偿还甲企业债务,双方协商,该单位以自有原值为50万元
的房产抵偿甲企业60万元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需要,甲企业用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与另一企业价值170
万元的房屋交换,支付差价款70万元;
(4)购买房屋一幢,成交价格为800万元;
(5)接受某国有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房产市场价值为140万元。
2.私营企业主王某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业务:
(1)接受某单位以市场价值为120万元的房产抵偿其80万元债务,王某另
支付40万元给债务方。当月,王某又将这栋房屋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中;
(2)继承房屋一套,市场价值20万元。
(3)接受某单位捐赠房屋一栋,市场价值40万元;
(4)接受政府奖励住宅一套,市场价值50万元。
(二)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计算甲企业和私营企业主王某应纳的契税各是
多少?(当地政府规定,契税适用税率为4%)
(三)解答:
1.甲企业应纳契税计算如下:
(1)税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按照成交
价格计算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200×4%=8(万元);
(2)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均应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
值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60×4%=2.4(万元);
(3)房屋交换包括房屋使用权交换和房屋所有权交换两种。无论是哪种形式的
交换,双方交换房屋的价值相等的,免纳契税,其交换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
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70×4%=2.8(万元);
(4)应纳税额=800×4%=32(万元);
(5)税法规定,以房产作价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视同房屋买卖,由产
权承受方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140×4%=5.6(万元);
综上,甲企业应纳契税总额=8+2.4+2.8+32+5.6=50.8
(万元)。
2.王某应纳契税计算如下:
(1)按规定,王某以债权换回的房产应缴纳契税,但王某以自有房产投入本人
独资经营的企业,产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使用人未发生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
续,因此不再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120×4%=4.8(万元);
(2)继承的房产,免征契税。
(3)房屋赠与行为属于权属转移行为。
应纳税额=40×4%=1.6(万元);
(4)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50×4%=2(万元)
综上,王某应纳契税总额=4.8+1.6+2=8.4(万元)
解题指导:关于契税的有关税收政策,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凡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含中外合资企业、
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都是契税的纳税人;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
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4.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5.对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应纳的契税,
在2000年底前享受免税优惠;
6.纳税人应于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
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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