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难点解析:外企所得税难点解析--如何计算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分回利润应补缴的税款
录入时间:2004-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4信息】 三、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税前扣除
项目有何不同?如何计算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分回利润应补缴的税款?
(一)例:某中外合资宾馆于1993年开业,于2000年3月份委托金瑞君
安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纳税申报,注册税务师通过审查企业的有关账证资料,获取了如
下信息:
全年营业收入3900万元;缴纳营业税150万元;营业成本800万元;管
理费用300万元,其中:交际应酬费80万元;财务费用90万元,其中:支付外
方作为投入资本的境外借款的利息50万元;营业费用590万元,其中:列支外方
管理人员的境外社会保险费50万元;营业外支出120万元,其中:违法经营罚款
10万元,直接向体育馆捐赠5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某小学捐赠10万元;资本公
积科目反映当年度接受外单位的货币捐赠10万元。另外,该企业在A国设有分支机
构,在A国的总所得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利息所得2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40万元,这两项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生产经营所得为40万元,适用税
率为40%;在B国的分支机构总所得为50万元,其中股息10万元,适用税率为
25%,生产经营所得为40万元,适用税率为45%。已知该企业1999年已预
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预缴地方所得税50万元。
(二)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企业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三)解答:
1.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资料中有关项目应作如下调整:
(1)交际应酬费在规定的限额内列支,
列支限额=500×10‰+(3900-500)×5‰
=22(万元);
(2)支付外方的资本利息5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3)外方管理人员的境外社会保险费5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罚款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合以上,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900-150-800-300+(80-
22)-90+50-590+50-120+10+5+10=2033(万元)
2.计算境外分支机构分回利润应补缴的税款。
A国分支机构所得税款扣除限额=100×33%=33(万元)
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款=(20+40)×20%+40×
40%=28(万元)
允许抵扣的境外已纳税款=28(万元)
B国分支机构所得税款扣除限额=50×33%=16.5(万元)
B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款=10×25%+40×45%
=20.5(万元)
允许抵扣的境外已纳税款=16.5(万元)
该企业199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033+100+50)×30%-
(28+16.5)=610.4(万元)
应纳地方所得税=(2033+100+50)×3%=65.49(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10.4-500=110.4(万元)
应补缴地方所得税=65.49-50=15.49(万元)
解题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缴纳税款的抵免采用分国不分项办法计算。确定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时,应统一按33%的税率计算,而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实
际适用的任何低税率来计算。另外,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
机构、场所,以及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这部分所得被
境外税务当局征收了所得税,其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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