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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差异解析

录入时间:2003-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3信息】 “一、纳税义务人的差异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 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两类,其中,前者具体是 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后者系指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以及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 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扣除项目金额确定方法的差异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扣除项目金额确定方法方面的差 异。为便于考生复习,特将主要差异项目列示如下:   1.工资支出。   内资企业主要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工效挂钩企业、饮食服务企业、软件开发企业 等除外);外资企业不实行计税工资制度,核实发工资全额列支。   2.工资附加费。   内资企业可按抵税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 分别为计税工资总额的14%、2%和1.5%);外资企业可按实发工资总额提取医疗保 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不再提取职工福 利费,若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 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 后年度扣除。   3.业务招待费。   内资企业按下列标准列支①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 部分,扣除比例为5‰;②全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扣除比例为3‰。   外资企业按下列标准列支:①对生产性及商业性企业,规定了5‰和3‰两档比率 (标准与内资企业相同);②对其他各类企业,规定了10‰与5‰两档比率(以500万元 为划分标准)。   4.公益、救济性捐赠。   税法对内资企业的绝大多数对外捐赠实行限额扣除制度,外资企业则可按实际捐 赠额全额列支。   5.赞助支出。   内资企业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外资企业对此类支出无明确 限制条款。   6.广告费。   对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实行限额扣除制度(按行业不同,扣除比率不同),外资企业 可按实际发生额全额列支。   7.业务宣传费。   对内资企业实行限额扣除制度(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5‰),外资企业无明确限 制扣除条款。   8.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内资企业无明确限制扣除条款,外资企业不得在税前列支。   三、税率的差异   (一)内资企业   1.基本税率:33%。   2.照顾性税率:(1)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为18% (2)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率为27%。   (二)外资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于33%的税率。   2.外国企业(1)生产经营所得和与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其他所得,适 用于33%的税率;(2)与设立的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其他所得和虽未设立机构、 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其他所得,适用于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四、优惠政策的差异   在考试教材中,介绍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内容比较繁杂。为便于考 生复习,特将最主要的法定减免政策归纳如下:   (一)内资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 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 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科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 或者免征所得税。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 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 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 者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 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 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35%以上暂免征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   (二)外资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 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考生在理解这一优惠政策时,必须切实弄清下述3个问题:   (1)哪些企业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如何确定企业的经营期限?   (3)如何确定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   2.对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减免税政策。   (1)税率优惠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 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限制。   (2)减免税期优惠: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上 海浦东新区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3.对产品出口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减半后的税率不能低于10%,延长的减半征税期无年限限制)。   4.对先进技术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外商投资举办的失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 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减半后 的税率不能低于10 %,延长的减半征税期为3年)。   5.对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 资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在以后的10 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6.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下列3条:   (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地方 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业务收入 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待遇。   7.对在某些特定地区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   为便于复习,特将有关优惠税率列示如下: 投资地区             企业类型           适用税率                (1)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经济特区                             15%                (2)设立生产、经营场所的外国企业     (1)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5% (2)上海浦东新区                                 (1)沿海经济开放区       (1)一般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4% (2)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  (2)特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类企业) 15% (3)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                         此外、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还有一重大差异就是在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 还包括再投资退税政策,而内资企业则无权享受这一政策。 (At 2003 008 074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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