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地税发[2009]147号颁布时间:2009-03-23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中的“定额标准”暂按《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42号)执行,即定额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一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上限额标准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