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7日 鄂地税发[2003]104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中的加工型企业
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
一印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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