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4日 鄂财税发[2003]8号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在2003年5月1日至6月
30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星级宾馆、饭店从事的饮食业、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
二、对除星级宾馆、饭店以外的饮食业、旅店业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减征幅度为50%。
三、对出租汽车司机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50%。
四、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减征幅度为30%。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
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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