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赣国税函[2008]338号颁布时间:2008-10-15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省内跨市、县(区)经营且设立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2008年度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继续维持原来的征管方式不变,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待省局制定具体办法后再行调整。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省局(所得税处)。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上一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专项核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