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8-05-31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建房[2008]17号)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样式的通知》(财综[2008]2号)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附件1)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单位使用)(附件2)。现将有关票据使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和单位已售公有住房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确定代收部门。由代收部门向业主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附件1)。
二、出售公有住房单位交存的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负责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市、县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收并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附件2)。
三、已经纳入省直房改的单位交存的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省财政厅公有住房售房款管理部门负责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附件2)。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票据领购程序:代收单位向同级市、县财政部门领购;或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代收单位向同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领购。具体领购程序由市、县财政部门确定。各设区市财政局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
附件: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单位使用)
二00八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