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教[2008]76号颁布时间:2008-0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群众体育健身场所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赣发[2003]16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为促进基层体育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加快全省县级群众体育健身场所建设,由省财政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共同安排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无田径场、健身运动场的县(市、区)。重点扶持原无“两场一池一房”的县(市、区)新建田径场、健身运动场。区如果无条件新建田径场和健身运动场,可以支持新建球类健身房。所有设施建成后承诺免费向群众开放。
优先支持经当地政府批准已落实划拨土地、配套资金到位、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的县(市、区)。
第五条 补助对象。补助对象必须新建在城区或城乡接壤部,体育行政部门拥有产权,且达到以下标准的公共体育设施。
(一)田径场指有400米8条环形跑道,带有中心草坪,有固定道牙和排水设施可供田径训练比赛,场地周围配建2片以上篮球场,一套6件以上健身器材的体育设施。
(二)健身运动场指容纳6个以上健身活动项目,活动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并包括2个标准篮球场、4张以上乒乓球台、2个门球场和30件以上健身器材路径的室外健身场所。
(三)球类健身房指可同时满足4个以上体育项目健身训练需求,跨度不小于32米,净空7米以上,整片场地面积1200平方米,其建筑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地面为木质或混合型等特殊材料,主场地灯光功率不低于10000瓦的室内体育设施。
第六条 补助标准:田径场240万元、健身运动场160万元、球类健身房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均可以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间为1月1日至2月底。2008年截止到5月31日。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时,须由各县(市、区)财政局、体育局审核后联袂上报各设区市财政局、体育局审核、汇总后联袂上报省财政厅、省体育局。
申请由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见附件1、2)两部分组成,同时附上当地政府免费开放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等资料。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对上报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并结合各地上年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绩效等情况,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第十条 凡越级上报或单方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级审核、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设计方案图、合同复印件、项目投资概(预)算、工程进度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工程项目照片。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单位正常事业经费,不得用于个人工资、奖金、福利、差旅费等项开支。
第十三条 有关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局、体育局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的通知后,应及时将款项拨付到基层用款单位,并尽快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建一个成一个,不留资金缺口,争取当年竣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消、变更,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的,必须将调整项目和理由通过原上报渠道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经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审核、正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监督验收检查
第十五条 跨年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年度项目总结报告。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项目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和项目总结报告,附有关图片资料等,一个月内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
非跨年度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和项目总结报告,附有关图片资料等,一个月内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
第十六条 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一年内未动工的,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将注销该项目,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它补助项目,或收回省财政。
第十七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体育、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好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会计档案资料,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并视检查情况安排下一年度资金。检查重点是项目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绩效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体育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对体育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省体育局、省财政厅负责对新建设施的抽查和复查。
第二十二条 凡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专项资金或一至三年内不安排专项资金等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二)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三)用专项资金冲抵单位正常事业经费,用于个人工资、奖金、福利、差旅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资金没有及时拨付到使用单位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设施建设标准细则由省体育局另行下发。原省体育局赣体计字[2006]1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西省基层群众体育健身场所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2、江西省基层群众体育健身场所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doc
3、免费开放承诺书(式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