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教[2008]71号颁布时间:2008-05-12
各设区市财政局、文化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今年实施的六十项公共财政政策中,省级财政设立了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反馈。
附件:
江西省基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