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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0]11号颁布时间:2010-01-13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已取消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行政审批,依据(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二、依据(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法定减免由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41号)第二条第五款及第九款第二、三项停止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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