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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漳州港兴纸业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6]183号颁布时间:2006-06-05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漳州港兴纸业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请示》(漳国税发[2006]71号)悉。关于漳州港兴纸业有限公司2003年6月申请办理的采购国产设备,因无法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凭征税机关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回函办理退税问题,鉴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的执行时间是2004年6月1日起,对该公司2003年6月申请办理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附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对无法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不予办理退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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