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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德国环保热力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6]258号颁布时间:2006-07-25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环保热力公司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岩国税发[2006]4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环保热力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676号),现批复如下:
  2005年11月, 德国环保热力公司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低压回转脉冲布袋除尘器技术许可证及合作协议书》(合同号为:06DEFJY99LKYJ0501),转让应用在燃煤锅炉发电厂的低压回转脉冲喷吹式布袋除尘器技术。鉴于该技术属于在节约能源和防止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德国环保热力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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