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6]166号颁布时间:2006-08-11
农发行福建省分行、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兴业银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交通银行福州分行,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福州市商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集友银行福州分行、恒生银行福州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了加强税务登记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堵塞管理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6年8月1日始,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换发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为此,我省要求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依法全面开展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应当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同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开立账户,应向银行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申请开户的前置行为;银行与税务机关双向登录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银行存款账户账号,实现税务机关和银行双向监控,是加强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降低征收管理成本的重要措施。
二、登录操作
(一)登录位置。2006年8月1日开始,全国将统一换发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新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加了“纳税人账户账号情况”页张,供银行填写(式样见附件1)。
(二)新开立账户登录。纳税人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含正、副本);开户银行在办理纳税人开户时,应当在新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录纳税人新开立的全部账户账号,包括纳税人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临时存款账户等所有本、外币存款账户账号。具体填写要求见《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账户账号情况” 页张的填写说明》(附件2)。
(三)原有账户补登录。对纳税人在此次税务登记证换证前开立的现有全部存款账户账号,各银行应当一次性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进行补登录。补登录填写要求与新开立账户登录要求一致。
三、登录方式
(一)采取各开户银行登录的方式。由各开户银行网点通过应用系统打印或银行人员手工填写的方式,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进行登录。上述方式,经办人员均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纳税人账户账号情况”上签章。
(二)采取银行批量提供的方式。银行定期将纳税人现有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具体指标见附件3),批量提供给税务机关的方式。提供成功,视同完成登录工作。税务机关对银行批量提供的纳税人账户账号信息,依法用于税收的征收管理,非经法律授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上述具体登录方式的选择,由各银行省级管理行与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协商确定。各银行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配合协作,按照确定的任务及方式,及时保质保量完成登录工作。
四、登录公告
为了确保登录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税务机关应在税务登记证换证公告中,就开展纳税人账户账号登录工作的有关事项一并公告,各银行可配合进行。
五、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式样纳税人须知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三十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六、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七、本证如有遗失,纳税人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八、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附件1:《税务登记证》(副本)式样(略)
附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账户账号情况”页张的填写说明
一、“银行开户登记证号,及“发证日期”:填写纳税人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号码,以及相应的发证日期。
二、“账户性质”,填写纳税人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外汇资本项目存款账户、经常项目存款账户等。
三、“开户银行”,填写为纳税人办理开立存款账户的银行机构全称。
四、“账号”:填写纳税人开立的存款账户的账号。
五、“开户时间”,填写银行为纳税人开立存款账户的时间,应以“XXXX年×x月××日”格式填写。
六、“变更时间”,适用于①纳税人存款账户,性质变更②因银行系统升级账户账号发生变更。应当将变更账户的全部内容另起一行填写,并在原登录行的“变更时间”栏注明“见第××行”;新增行的“变更时间”应以“XX XX年××月××日”格式填写。
七、“注销时间”,填写纳税人注销存款账户的时间,应以“××××年××月××日”格式填写。
八、“签章”,银行经办人员应当在相应的时间栏加盖本人印章,具体:纳税人开户时,应当在“开户时间”栏加盖印章;纳税人变更账户时,在“变更时间”,栏加盖印章;纳税人注销帐户时,在“注销时间”栏加盖印章。
附件3:银行向税务机关批量提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账号信息指标
第一类、批量提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换证前开立的现有全部存款账户账号的指标:
1、税务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个体户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原则上应当提供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但对此次换证前个别纳税人账户未登录税务登记号的,如纳税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号码。
2、纳税人名称:即开户人名称的全称。
3、银行开户登记证号:凡纳税人有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均应提供。
4、账户性质
5、开户银行
6、账号
7、开户时间
第二类、定期批量提供税务登记证换证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账号的指标:如银行已批量提供第一类信息的,第二.类可仅提供增量信息,即纳税人新开立、变更或注销的账户账号信息。
1、税务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个体户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说明同上。
2、纳税人名称:说明同上。
3、银行开户登记证号:说明同上,
4、账户性质
5、开户银行
6、账号
7、开户时间
8、变更时问
9、注销时间
注:各指标除上述说明外,其他口径说明按照附件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