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8日 闽国税函[2005]151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
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收文后要抓
紧建立与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保证信息共享。今后在报送季度再就
业税收优惠政策效果分析时,必须准确提供从劳动保障部门获得的相关数据,以便省
局汇总上报,执行中若有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
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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