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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4〕43号颁布时间:2014-07-09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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