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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4〕45号颁布时间:2014-06-25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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