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沪国税发〔2014〕9号颁布时间:2014-06-25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要求,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现决定在第一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变更税务登记表》等12个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详见附件)。各分局应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原则上不得设计和使用分局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式样(第二批)
上一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