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一[2008]71号颁布时间:2008-03-26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