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
鲁经贸资字[2001]511号颁布时间:2001-06-18
2001年6月18日 鲁经贸资字[2001]511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水利局、建委(建设局)、科技局(科委)、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
省直有关单位:
一、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工业节水激励机制
(一)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有关规定,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
(二)企业利用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4]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