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补充通知
鲁财综字[2000]30号颁布时间:2000-04-03
2000年4月3日 鲁财综字[2000]30号
省直驻济各部门、中央驻济各单位:
我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
下发后,一些单位来电又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如何确定发放住房补助基数的问题。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规
定:“对于离退休时间较早,无法按上述工资项目确定其工资基数的,可按其发放离
退休工资总额的60%计算确定。”一些单位反映执行中不宜掌握。认为:机关事业
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归并简化后,其基本离退休费和增发离退休费之和同在职人
员计提住房补贴工资基数大体相当,以此作为计算确定住房补贴的基数,比较合理。
为了统一标准、便于操作,对1993年以前离退休人员计算住房补贴的基数统一规
定为: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
再次简化归并及归类管理的通知》(鲁人退[1998]4号)文件关于简化、归并
后的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离休费、基本退休费与增发离休费、增发退休费之和执行,其
他所有津贴、补贴均不得作为住房补贴的计算基数;对1993以后离退休的人员,
离退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也一并计入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数。今后凡按
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均可与上述计算的基数合并按10%的比例计算
发放住房补贴。
二、对依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也可按其退职金的
10%计算发放住房补贴。对其他情况的退职人员,一律不得发放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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