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
鲁财综字[2000]7号颁布时间:2000-02-02
2000年2月2日 鲁财综字[2000]7号
省直驻济各部门、中央驻济各单位:
我省从1998年1月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对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
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在购买住房时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并从1998年1月起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按月基本工资的25%发放。
按此规定,不论是在职或是退离休人员,在工作年限内所享受的住房补偿或补贴是基
本一致的,较好的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去年下半年,根据中央12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省委、省政府决定
加大住房货币分配的力度,适当提高住房补贴的比例,其中济南地区的住房补贴的比
例由25%提高到35%。考虑到房改后退离休职工个人住房支出方面的实际情况,
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给离退休人员发放其基本工资10%的住房补
贴。计发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为:退离休前执行职级工资制的机关工作人员,按离
退休后实际发放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算;执行技术职
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离退休后实际发放的职务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
津贴之和计算;退离休前执行行政单位工人工资标准的职工,按离退休后实际发放的
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计算;退离休前执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人工资标准
的职工,按离退休后实际发放的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之和计算;对于离退休
时间较早,无法按上述工资项目确定其工资基数的,可按其发放的离退休工资总额的
60%计算确定。增发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经费供应渠道,
分别由财政拨款和单位收入共同负担。
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
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
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
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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