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房制度改革补充规定》的通知
鲁电集团房改发[2000]3号颁布时间:2000-06-29
2000年6月29日 鲁电集团房改发[2000]3号
集团公司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了《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房制度改革补充规定》,经征得省房改办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房制度改革补充规定
为了深化集团公司住房制度改革,适应房改形势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房
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集团公司房改政策作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对于已租住集团公司住房的外系统人员,房屋确系难以收回,管理难度较
大,符合集团公司公房出售范围的,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集团公司届时售
房办法向其出售,但不负担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本规定发布实施后,不得再以房
改优惠政策向外系统人员出租、出售公有住房。
第二条 对于各单位现存的职工独用不成套楼房,若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公
房出售范围,且当地政策允许出售的,住户提出购买申请并与单位签订自愿购买该不
成套楼房协议的,经有关部门公证后,可按当地房改政策规定确定面积,向其出售。
第三条 职工在集团公司购买公有住房,获得所有权后,到地方换购住房的,按当
地房改换购住房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地对换购住房所有权转移无明
确规定的,原产权单位可回购其原住房。
第四条 凡已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职工不得再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
若因离异等原因重新组建设家庭,夫妻双方均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不得再次以房
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夫妻一方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另一方虽享受过房改优惠
政策但未拥有已购房改房的,经单位房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允许该家庭按届时房
改市场价购买一套住房;离异又复婚的,不管以何种方式取得的两套房改房(继承、
赠与除外),必须将其中的一套按原购房款退还给原产权单位。
第五条 对于超过《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婚年龄3年以上的单身职工,
单位根据其房源情况,经单位房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向其出售住房。出售前应
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售房协议,所购住房房产证暂由售房单位代管,待确认该职
工婚后确无两套及以上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住房后,再将房产证发还本人,若其组建家
庭形成两套房改住房的,应按原购房款退还给原产权单位一套住房。单身职工换购房
时,仍应按上述规定与售房单位签订协议,换购的住房房产证暂由售房单位代管。
第六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要建立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基金,
多层住宅按20%、高层住宅按30%的比例从实际售房款中提取,专户储存,所有
权归售房单位,其利息收入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第七条 各单位要按当地届时公布的成本租金或准成本租金调整住房租金标准,并
严格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原房改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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