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下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财融[2000]6号颁布时间:2000-03-29
2000年3月29日 集团财融[2000]6号
各电业(供电)局:
为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供电单位在电费回收中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贴现和承兑等业务操作,特制定《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请遵
照执行。
附件: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贴现和承兑等环节的业务操作,保证电费上缴的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付款行处开立帐户的出票人签发的,并
经银行审查同意到期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银行承兑汇票实行分级管理,集中贴现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收 取
第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是指供电企业向用电单位收取的,用于缴纳电费的
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经济往来,原则上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 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于用电客户因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确实无法缴纳
货币资金。如果用电客户有能力缴纳货币资金的,各供电企业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第六条 缴纳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各单位的用电客户,主要是经济状况和信
誉良好的大中型企业。不得收取经营状况和信誉较差,濒临破产、停产、倒闭的国有
企业和私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缴纳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七条 各供电企业只允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第八条 各供电企业收取用电单位交纳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其直接前手(即用电单
位)必须在银行承兑汇票上背书。
第九条 缴纳银行承兑汇票的用电单位,必须保证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必须保证银行承兑汇票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承
担贴现利息和承诺收回到期不能贴现或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条 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出票人开户行原则上为信誉良
好的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大银行。
第十一条 各供电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不得开具正式发票,在银行承兑汇
票贴现或承兑后,按实际入帐金额向用电企业开具正式发票。如因银行承兑汇票不符
合贴现要求或到期不能承兑的,供电企业必须退回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并按有
关规定,向用电单位收取滞纳金。
第十二条 各供电企业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认真鉴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
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
票给交票单位开具全额的、临时性的收款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交票单位的全称、银
行承兑汇票号码,并由交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收据上签字。对不能辨别真伪,记载要
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取。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各供电企业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要视同现金管理,指定专人,设定专
门帐簿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经审查无误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将银行承
兑汇票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据留底联一并交银行承兑汇票管理人员,由台帐管理
人员及时登记台帐。登记完毕,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专人保管。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帐、
票的核对工作,保证帐票相符,如有不符的,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台帐管理人员要认真仔细地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收取、承兑、
贴现、退回台帐。并按月向本单位财务部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保管、承兑或贴
现情况。
第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台帐和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人员如果因工作外出或长时间休
息,必须办理交接手续,防止贻误工作。
第四章 承兑和贴现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各单位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十日内,委托银行
办理收回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各单位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
为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现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十八条 为缩短银行承兑汇票的在途贴现时间,提高资金的整体经济效益,集团
公司对各供电单位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实行集中贴现的办法。各供电单位必须于收到
银行承兑汇票之日期起5日内,将银行承兑汇票及有关银行承兑汇票台帐复印件交集
团公司融资结算中心。由集团公司融资结算中心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银
行承兑汇票贴现,各单位一律不得在当地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融资结算中心在收到各供电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当天,把银
行承兑汇票交贴现银行,由贴现银行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贴现业务,将贴现票
款划转供电单位电费户,用于交纳电费,并以此统计电费上交率,同时将贴现单据交
各供电单位用于收取贴现利息。
第二十条 各供电单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人员应及时与集团公司融资结算中心有关
人员对帐,保证贴现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