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正式启用山东电力网上结算系统的通知
集团财融[2000]47号颁布时间:2000-12-08
2000年12月8日 集团财融[2000]47号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山东电力网上结算系统经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财务部和鲁能信通公司联合验收通过,
定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在山东电力结算中心开设帐户的单位,凡是10万元以上的支出款项,均应通过
山东电力网上结算系统进行处理。尚未安装本系统的单位,应尽快与结算中心联系。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网上结算系统软、硬件的安全、稳定,各项业务应严格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和《山东电力网上结算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客户端)》的有关规定。
附件:山东电力网上结算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客户端)
一、操作规则
1、必须妥善保管交易卡。两张交易卡应由财务主管和出纳分开保管,各单位客
户端系统安装完毕后,应立即修改密码。
2、各单位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将交易卡信息及密码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包括自称是
中心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
3、如交易卡或密码遗失、被盗,各单位应立即通知中心挂失,对挂失之前发生
的交易自行承担后果。
4、如各单位将密码遗忘或怀疑交易卡已被他人知悉,应向结算中心提供书面申
请,结算中心按规定发放新的密码或交易卡。
5、当做任何影响结算系统运行环境的机器设置前,务必先备份凭证数据和电子
收据(系统中带有备份模块)。
6、网上结算相关设备(如光盘、读卡器)应妥善保存,不能出借,以保证系统
的安全性。
二、责任和义务
1、结算中心发给各单位的交易卡和密码是中心在提供网上结算服务过程中识别
各单位的唯一依据,其效力视同预留印鉴。
2、无论各单位实际上是否将交易卡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须对该交易卡和
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
三、其他事项
1、网上结算系统已经于2000年10月进行了大量修改,请按照结算中心查
询系统主页上的说明下载新程序进行安装。主页网址为:202.38.160.88
2、使用本结算系统时,对于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应在发出授权
信息的同时,及时与结算中心联系,以免失误。
3、网上结算系统新增审核功能,如上传的凭证中,有4天以前填制、处理的,
系统将自动生成退票。各单位应及时下载对帐单、电子收据及退票等,及时核对,发
现问题及时与结算中心联系。
4、网上结算系统中的用途可以自行增加,发出的授权信息应注明具体用途,不
得使用“其他”、“委托付款”、“汇票”等。如需办理汇票应在用途栏同时注明
“汇票”字样,如“货款 汇票”。
5、如要求采用“实时”业务,需于每天15:30分前将授权信息发到结算中
心。
6、对于结算中心已经处理的业务,各单位如在当日发现问题,确实不能支付时,
应及时与结算中心联系,并向结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只要银行尚未将款项付出,结
算中心将根据书面申请,尽量协助办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