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集团财资[2000]37号颁布时间:2000-09-20
2000年9月20日 集团财资[2000]3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转发财政部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文件的
通知》(财产[2000]168号)的规定。结合山东电力的实际情况,决定对集
团公司范围内占有、使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产权登记的意义
(一)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管理工作,是占有、使用国有资
产的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有效手段。
(二)国家通过对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掌握国有资产的总量和分布状况,监督企
业合理有效地经营、使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企业通过产权登记取得《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该证是依法确认企
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国家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是企业的一
种身份证、户口本。
(四)产权登记工作将日益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相联系,将逐步成为企业工商登记
(年检)、资产评估、改制、贷款担保、上市及产权转让等工作的必备文件,没有产
权登记证的企业,相关工作将无法进行。
总之,随着产权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其作用和功能将日趋发挥和扩大。
二、产权登记的工作内容
(一)登记条件:一是1999年12月31日前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登记依据:产权重新占有登记的时间点为1999年12月31日。凡申
请产权登记企业均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1999年12月31日的企业报表数据作为
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另行下发)的依据。
(三)登记级次:国家电力公司为一级,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作为国家电力公司全
资子公司为二级,以下按照投资关系依此类推。
(四)登记范围: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的统一要求,结合集团公司所属相关企业的
实际情况,经分析筛选,确定部分单位(详见附件2)符合产权重新占有登记的条件,
作为本次产权登记企业。
(五)申请产权登记企业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2、经法定中介机构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1999年度财务报告书;
3、各出资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经法定中介机构审计或财政部门核
定的企业1999年度财务报告书;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
关文件;
7、企业申办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8、企业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三份。
三、有关要求
(一)本次产权登记工作政策性、专业性较强,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
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情况,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具体落实、规范操作、专人负责、
确保质量,按时完成产权登记表的填报及资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二)凡申请登记单位1999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尽快与法定中介机
构联系审计,提交资料中必须为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1999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提交的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复印件需注
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除《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上报
三份外,其他材料均装订成册,并制定目录清单一式两份上报。
(四)申请登记单位上报资料时间为:2000年10月10日前。
本次产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应抓紧落实相关的工作,确保按时、
保质完成国有产权登记工作。
各单位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反映,联系人:(略)
附件一: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一、档案编号:由产权登记机关存档时填写。
二、企业名称(盖章):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填写。
三、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四、填报日期:均为2000年9月30日。
五、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统一填写“国家电力公司”。
六、企业地址、邮政编码:填写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
编码。
七、批准设立日期:按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填写,如无明确规定,
按文件颁发的时间填写。
八、批准设立单位:即批准设立本企业的单位名称。
九、批准设立文号:即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文号,无文号的填写文件的名称。
十、组织形式: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填写。
十一、注册资本: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
十二、注册日期: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时间填写,应当与《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注册时间一致。
十三、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
定的9位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
手续,该码必须填写。
十四、产权登记机关标识码:按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填写,统一填1
(代表财政部)。
十五、隶属关系码: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填写,统一填1。
十六、组织形式标识码:该码标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
具体填写见附件3《组织形式标识码表》。
十七、级次标识码:按企业的产权管理级次填写。
十八、所属行业代码: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
4-94)小类项代码填列,详见附件3。
十九、所在区域代码:技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
260-1999)填写,与本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区县一致。
二十、国家资本:各单位均不填列。
二十一、法人资本:指其他企业法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
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
本)项目中的法人资本(法人股)数额填写。
二十二、国有法人资本:指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
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
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法人资本中明细项目填列。
二十三、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港、奥、台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
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
财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外商资本(外商股)数额填列。
二十四、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
本。按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
本)项目中的个人资本(个人股)数额填列。
二十五、实收资本小计:按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
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数额填写。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按实收资本扣除已
归还投资后的余额填写。
二十六、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经注册会计师或财政部门核定的
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对应项目数额填写。
未分配利润如为负数,应当在所填数额前加“-”号标示,以下各栏目遇有负数
情况,均按本注释的规定处理。
二十七、其他:一般按合并会计报表的少数股东权益数额填写,这里各单位均不
填写。
二十八、所有者权益合计:按经注册会计师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
对应项目数额填写。
二十九、国家资本应享有的权益:各单位均不得填列。
三十、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的权益: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计算公式
为:
(资本公积一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有法人资本/
实收资本)十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三十一、其他国有资产:各单位均不得填列。
三十二、国有资产总额:按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国家资本应享有的权益、
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的权益、其他国有资产等项数额之和填写。
三十三、负债总额、资产总额、长期投资:按经注册会计师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
度财务报告中的对应项目数额填写。
以上各项目数额各单位只填“企业申报数”栏,其他栏次不得填列。
三十四、出资人名称:指向本企业投入资本的出资人全称,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三十五、地址、组织形式、行业分类:填列要求同第十六、十八、十九项注释。
出资者是境外企业的,地址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2659-94)填写。
三十六、投资金额:放出资人实际投入到本企业的资本数额填写。
各出资人不同属性资本合计应当与各类资本数额相等;投资金额合计应当与本企
业实收资本数额相等。
三十七、股权比例:按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书规定的各出资人股权比例填写,因
出资不到位致使实际股权比例与名义股权比例不符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各出资人股权比例之和应当为100%。
三十八、子公司名称:指本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全称,应当与其法人营业
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除绝对控股外,相对控股的子公司中本企业的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30%。子公
司中除本企业外,其余股东为非国有股东的不限制持股比例。
三十九、地址、组织形式、行业分类:填列要求同第三十五项注释。
四十、投资金额;指本企业对子公司的投资数额。
四十一、股权比例:指本企业在子公司中的持股比例。
四十二、企业产权或有变动事项备案(一):反映有可能引起企业产权发生变动
的担保事项,如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或留置等。
四十三、担保方式:按企业担保的方式填写,同一标的多种担保方式的,须分别
记载,并在备注栏中说明。
四十四、债权机构:按债权人的全称填写,应当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一致。
四十五、担保金额:按本笔担保的你的数额填写。合计数表示申办时点的余额数。
四十六、担保资产数额:按为提供本笔担保而涉及的资产数额填写。合计数表示
申办时点的余额数。
四十七、担保期限:按本笔担保的合同期限填写。
四十八、备注:填写本笔担保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十九、企业产权或有变动事项记载(二):反映有可能引起企业产权发生变动
的资产被司法冻结事项。
五十、司法执行机关:按执行司法冻结的机关(机构)的全称填写,应当与司法
冻结通知书或冻结封条上的机关(机构)公章一致。
五十一、司法冻结资产数额:按司法冻结通知书中规定的数额或实际冻结资产的
帐面值填写。合计数为申报时点的实际冻结资产数额。
五十二、司法冻结期限:按司法冻结通知书或司法机关的裁决书(或其他书面通
知)上的规定期限填写,为作具体规定的,填写“无期限冻结”。
五十三、司法冻结原因:按司法冻结通知书或司法机关的裁决书中的冻结原因填
写。
五十四、备注:填写本笔冻结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十五、企业经办人、联系电话:按申办本企业产权登记的具体经办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含区号、分机号)填写。
其他项目,各单位不需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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