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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专项控制商品审批的通知

鲁财预字[2000]65号颁布时间:2000-10-12

     2000年10月12日 鲁财预字[2000]65号 各市、地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143号)要求,确定取消对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进行审批的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各级一律不再对社会集团购买国家专项控制的 8种商品进行审批。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不再到控购管理部门办理“准购 证”申领手续。   二、取消专项控制商品审批后,供货部门的供货,银行部门的结算,财务部门的 付款、报销,邮电部门办理无线移动电话登记和发号手续,车辆管理部门核发车辆牌 照,交通运管部门核发营运证、非营运证等,不再以各级控购机关核发的“准购证” 作为办理依据。   三、取消专项控制商品审批后,行政事业单位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要列入同级 部门预算,逐步实行政府采购,具体按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 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一系列政策规定, 制止铺张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取消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深化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周密部署,与公安、交通、物资 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搞好工作衔接,将取消专项控制商品审批的规定落到实处,避 免给单位购买车辆领取牌照等工作造成不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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