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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威政发66号颁布时间:1999-12-25

     1999年12月25日 威政发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按本规定执 行。各项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 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四条  本市的城市用地分类是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 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使用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 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类工程的建设,要充分考虑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情况。依据 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 套的完善程度来确定各类工程项目的选址,其中,海 拔60米以 上、坡度大于 25%的地带不安排新建建筑物, 景观、军事、通讯、市政等特殊建筑物 除外。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勘测和设计。设计 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批准的 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设 计。   第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 国防、人防 、消防、气象、抗震、防汛、排水、海港、铁路、航空、道路、通讯、 工程管线、地下工 程、测量标志、历史文物保 护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条  车库及居住建筑的仓储间应设置在主体建筑的内部或地下。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街区)必须预留相应的停车位。      停车位面积: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m?2/车位; (二)小型汽车室 内停车库,30~35m?2/车位; (三)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m?2/车位。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 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 │ 车型   │微型汽车 │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普通汽车│铰接车  │ ├──────┼─────┼─────┼─────┼────┼─────┤ │  换算系数│ 0.7   │  1.0  │   2.0 │  2.5 │ 3.5   │ └──────┴─────┴─────┴─────┴────┴─────┘    第十二条  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群)机动车停 车位指标按下表执行(本表停 车位指标不包 ┌────────┬───────────┬────────────┐ │   类 别  │  单 位      │  指 标?小型汽车  │ ├────────┼───────────┼────────────┤ │    01   │   低层住宅    │车位/户         │ ├────────┼───────────┼────────────┤ │    02   │   多层住宅    │车位/户         │ ├────────┼───────────┼────────────┤ │    03   │   中高层住宅    │车位/户         │ ├────────┼───────────┼────────────┤ │    04   │   高层住宅    │车位/户         │ ├────────┼───────────┼────────────┤ │    05   │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06   │   博物图书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07   │   文化娱乐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08   │   大型体育中心  │车位/100座       │ ├────────┼───────────┼────────────┤ │    09   │   剧场影院礼堂  │车位/100座       │ ├────────┼───────────┼────────────┤ │    10   │   中小型体育场  │车位/100座       │ ├────────┼───────────┼────────────┤ │    11   │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学生      │ ├────────┼───────────┼────────────┤ │    12   │   医院      │车位/100m?2诊病面积  │ ├────────┼───────────┼────────────┤ │    13   │   疗养院(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14   │   商场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 ├────────┼───────────┼────────────┤ │    15   │   饭(酒)店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16   │   高中档宾馆   │车位/客房        │ ├────────┼───────────┼────────────┤ │    17   │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人     │ ├────────┼───────────┼────────────┤ │    18   │   客运港(站)    │车位/高峰日千人     │ ├────────┼───────────┼────────────┤ │    19   │   货运港(站)   │车位/100辆标准车    │ ├────────┼───────────┼────────────┤ │    20   │   旅游区(浴场)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 │    21   │   公园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 │    22   │   工业厂房仓储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 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非机动车的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具体情况核定。   第十三条  建筑物周围需要分界的,应采用绿篱或通透围墙隔离,不得砌筑实体 围墙。    第十四条  建筑物需扩建、改建时,原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出具对 原有建筑物结构的安全鉴定书。    第十五条  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报审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国家统一 基准测绘的附有现状地形地物的1∶500建筑总平面图。表示范围包括新建工程用地界 线以外至少30米。表示内容包括单体平面设计尺寸、建筑物座标、层数、建筑间距、 建筑物后退距离、主要出入口方位、场地竖向设计、停车场设计、室外建筑小品、绿 化、环境工程以及各类配套基础设施等。   (二)注明尺寸的建筑物各层平面图。   (三)建筑物各个立面图(须注明装饰材料、 色彩 及霓虹灯装饰)。   (四)建筑物的主要剖面图。 (五)方案设计说明书。 (六)方案效果图。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 容积率 ,下同)按本规定 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其指标为上限,并仅适用于单一 类型建 设用地。   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 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 执行。   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 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 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以下统称成片开发区) 必须编制详细规划, 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 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内,各类 建设用地的 建筑容量控制 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二的 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未列入本规定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 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 场(馆) 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军事基地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按 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未达到下 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建设用地600m?2;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设施建设用 地 1000m?2; (三)中高层居住建筑建设用地2000m?2; (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 共设施建设用地 4000m?2。    第二十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 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 用地范围 内进行扩建。    第二十一条  旧城改造地区建设用地为社会提供公用空间,在符合消防、卫生、 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建筑面积 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表 和本章的规定确定。 ┌───────┬───────────────────────────┐ │核定容积率(FA)│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公用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 ├───────┼───────────────────────────┤ │   FA<2  │1.0                          │ ├───────┼───────────────────────────┤ │   2≤FA<3 │1.5                          │ ├───────┼───────────────────────────┤ │   3≤FA<5 │2.0                          │ └───────┴───────────────────────────┘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人防、交通、抗震、卫生、文 物保护、安全、城市规 划设计等要求及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及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居住建筑的间距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老城区新建住宅居室应获得大寒日不少于 一小时有效时间满 窗日照,新城区为三小时;老城区 日照间距系数采用1.5,新城区采用1.6。 (二)非高 层的居住建筑平行或非平行布置时, 正面间距根据朝向与正南向的不同夹角,按国家 标准 GB 50180-93第5.0.2.2款控制。 (三)非高层的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正面间距 根据朝向与正南向的不同夹角,按本条(二)项间 距相 应折减0.1。 垂直布置的居住 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2米,超过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非高层的居住建筑正面间距不小于16米。 (五)非高层的居住建筑侧面间距不小 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最小值为6米。侧面皆有窗户 的,侧 面间距最小值为8米。 在执行中确有困难,可执行最小值。 (六)高层建筑应保证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居室获得 不低于本条(一)项规定的日照时间,正面间 距最小 值为36米,侧面间距最小值为13米。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 院住宿楼、学校教学楼、幼托主要活动用房与相邻建筑的正面间 距, 应保证被遮挡 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小于二小时,日照间距系数采用1.8。 且正面间距不小于16米。高层建筑与被遮挡的上述建筑正面间距最小值为 36米。(二) 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不含本条(一)项 所列文教卫生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遮挡 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8米,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三)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 不含本条(一)项 所列文教卫生建筑)与居住建筑(含本条(一)项 所列 文教卫生建筑) 的正面间距除满足日照要求外,且不 小于10米,侧面间距按第二十三条( 五)项控制。 (四)高层建筑与被遮挡的非居住建筑(不含本 条(一)项所列文教卫生建筑)的正面间 距不小于24米, 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六章  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  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消防、人防、交通、 安全、机场净空、微波通讯等要求及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当界 外是空地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高层的居住建筑与南北居住用地边界的 间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 小于8米;与南、北非居住用地(不含第二十四条(一)项所列文 教卫生建筑用地)边界 间距分别按建筑 物高度的0.8、 0.5倍控制,且不小于5米;与东西用地边界的间距不 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25倍,最小值为3米。 在执行中确有困难,可执行最小值。 (二) 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南北非居住用地 边界的间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5倍,且 不小于4米; 与南北居住用地的边界的间距按本条(一)项规定控制; 与东西用地边界 的间距不小于 建筑物高度的0.25倍, 最小值为3米。在执行中确有困难,可执行最小 值。(三)本条(一)、(二)项中所列建筑与被遮挡一侧文教卫生建筑(第二十四条(一) 项所列)用地 边界 的间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9倍,且不小于8米。 (四)高层建筑 与被遮挡一侧居住用地、文教卫 生建筑(第二十四条(一)项所列)用地边界的 间距不 小于24米;与南北非居住用地边界的间距不小 于16米,与东西用地边界的间距不小于7 米。    第二十七条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 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不小 于4米。    第二十八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 符合下表规定: ┌───────────┬─────────┬────────────┐ │  道路红线宽度(W)  │  后退距离(S)  │  后退距离的使用功能 │ ├───────────┼─────────┼────────────┤ │   W ≥ 50m    │    20m    │ 6m绿化  14m硬化    │ ├───────────┼─────────┼────────────┤ │   40≤W<50m    │   15m     │ 4m绿化  11m硬化    │ ├───────────┼─────────┼────────────┤ │   30≤W<40m    │   10m     │ 3m绿化   7m硬化    │ ├───────────┼─────────┼────────────┤ │   20≤W<30m    │    8m     │ 2m绿化  6m硬化    │ ├───────────┼─────────┼────────────┤ │   W<20m      │    6m     │ 2m绿化   4m硬化    │ └───────────┴─────────┴────────────┘   第二十九条  沿街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 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 离(S) 的1.5倍,即: H≤1.5(S+W)。   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 部分按窄路计算。   第三十条  铁路、公路、河流和工程管线两侧的建筑物后退规划红线距离,按 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 城市规划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交通等部 门具体核定。   第七章  建筑用地的绿地   第三十一条  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威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的规定, 绿地率的控制指标按下表规定执行: ┌───────────┬───────┐ │  项 目 类 别    │  绿 地 率 │ ├───────────┼───────┤ │  低层住宅     │35~40%    │ ├───────────┼───────┤ │  多层、中高层住宅 │30~35%    │ ├───────────┼───────┤ │  高层住宅     │40~45%    │ ├───────────┼───────┤ │  行政办公     │30%      │ ├───────────┼───────┤ │  商业金融     │25~30%    │ ├───────────┼───────┤ │  文化、娱乐、宾馆 │45%      │ ├───────────┼───────┤ │  体育、学校、科研 │40%      │ ├───────────┼───────┤ │   医院       │45%      │ ├───────────┼───────┤ │  疗养院      │50%      │ ├───────────┼───────┤ │  工业区      │35~40%    │ └───────────┴───────┘ 在老城区改造密集地段,执行上表确有困难的, 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0%。 第三十二条  在居住用地中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 地,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小区公共绿地、组团公共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 其最小规模应符 ┌───────────┬─────────────────┐ │    名   称   │   最   小  规   模    │ ├───────────┼─────────────────┤ │居住区公共绿地    │2.0公顷              │ ├───────────┼─────────────────┤ │小区公共绿地     │0.4公顷              │ ├───────────┼─────────────────┤ │组团公共绿地     │0.04公顷             │ ├───────────┼─────────────────┤ │块状、带状公共绿地  │不低于0.04公顷且宽度不得低于8m  │ └───────────┴─────────────────┘ 合下表规定。居住区内绿地面积按国家标准GB50180-93规定计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 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二)建筑面积密度(容积率),是指建筑的各层 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以万平方米/ 公顷表示,地下室不纳入容积率计 算范围)。 (三)低层住宅,是指三层以下住宅(含三层)。(四)多层住宅,是指七层以下 住宅(不含七层)。 (五)中高层住宅,是指七层(含七层)以上九层 以下住宅(含九层)。 (六)高层建筑,是指高度为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十层(含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七) 正面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物主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建筑物 一边的凸出部分宽度之和大于建筑物该边总长的20%,按凸出部分外墙面为准计算间距, 否则按主墙面为准计算间 距。(八)侧面间距,是指两建筑物次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 直距离。外墙面凸出部分间距按本条 (七)项 规定控制。 (九)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根 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正面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倍数值。在3 0度以上 的斜坡屋面 房屋檐高计算至屋脊顶部,30度以下的斜坡屋面和局部凸出屋脊面的楼梯间、烟囱、水 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在 12米以下的,不计入房屋檐 高度。 (十)地下建筑物深度,是指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 (十一) 老城区,是指南至南竹岛河,西至古寨东路,北至陈家后沟、庙耩、古陌村,东至东山宾 馆的范围。(十二)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以内老城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十三)绿地 率,是指建设用地内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十四)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 红线距离,是指建 筑物及附属部分临街垂直投影的退红线距离。   第三十四条  各县级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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