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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的通告

颁布时间:1999-05-14

     1999年5月14日 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3号令),现将我市行政执法 人员统一使用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执法机关中的行政执法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山东省 统一印制、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发放的《行政执法证》。其他无效行政执法证件一律停 止使用。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亮 证执法。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和检举。 三、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调查、检查或者收 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四、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使用《行政执法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 执法,文明服务,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有关机关的执法监督。对违反证件使用管理和 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严予以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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