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0]150号颁布时间:2000-05-31
2000年5月31日 鲁价费发[2000]150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行为,降低房地产交易费用,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
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
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房地产交易手续
费的适用范围及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经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为房地产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交易信息,并
代交易双方当事人申办房地产测量、产权审查、登记发证等一条龙服务,可按本规定
收取交易手续费。
凡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房屋买卖、租赁、抵押、交换等交易活动,交易当事
人应按本规定向房地产交易市场交纳交易手续费。
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不能够提供上述一条龙服务的房地产中介
机构不得收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新建商品房卖出,设区城市按成交价(经济适用住房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价格)的0.5%计收,县级市、县(不含区)按1%计收,由卖方当事人交纳。
(二)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集资合
作建房,取得所有权后第一次卖出,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所购
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8]1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回购,按回购价与原公房售价差额
的0.5% 计收,由卖方当事人交纳。
(四)其他存量房屋卖出,按成交价的1%计收,由卖方当事人交纳。
(五)房屋产权交换,按房屋交换差价的1%计收,最低100元,由交换双方当事
人各交纳二分之一。
(六)房屋出租按使用面积计收,由出租人交纳。商业经营用房,按地段位置分
档,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7元;生产、仓储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
元;住宅每平方米2元。
(七)房产抵押,按房产抵押金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详见附件),
由抵押人交纳。
(八)办理房产赠与、继承、分割析产,按每平方米1元计收,由受赠人、继承
人、分割析产后房产的所有权人交纳。
房地产交易市场按本通知规定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已包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费用
及证书工本费。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前应到当地
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将收费标准向
公众公布。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市地可根据本地情况,对部分项目在本通知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我省房地产市场交易服务收费,以本通知规定为
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鲁政发[1985] 117号)中有关收取私房交易服务费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房产抵押手续费计收标准
抵押金额(万元) 收费标准(‰) 抵押金额(万元) 收费标准(‰)
2000(含)以下部分 2.0 5000-10000(含)部分 0.3
2000-5000(含)部分 0.5 10000以上部分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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