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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鲁财清字[1998]3号颁布时间:1998-04-07

      1998年4月7日 鲁财清字[1998]3号 各市地财政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 门:   为了全面完成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如实反映集体企业状况, 充分暴露矛盾和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历史包袱和现实困难,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 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3号)和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 产核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包括所有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注册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在1996年和1997年未进行清产核资的 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中央驻鲁企事业单位创办的 集体企业,省直驻青岛企事业单位创办的集体企业,漏填漏报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城镇集体企业。   二、1998年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1、进一步核查 集体企业户数;2、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 记、建章建制、报表汇总等各项基础工作;3、认真组织做好“挂靠”企业的清理 和甄别工作;4、已组织完成清产核资,但其工作内容与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不一致 的有关补课工作;5、认真落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各项政策;6、做好数据资料的 分析利用工作。   三、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清查资产的时间点统一为1 998年3月31日24时,具体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检查三个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要落实参加清产核资企业范围,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动员和培训工作。 该阶段工作要于4月底前完成:组织实施阶段要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 权界定和资金核实等项工作结果的申报、审批和办理产权登记工作:并按要求组织 有关报表数据的会审和上报。该阶段工作要于10月底前完成;总结检查阶段要对 有关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做到边清、边改、边建章建制,对各项数据资料 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建立起本地区、本部门集体经济数据资料库,并写出总结 和分析报告。全部工作要于11月底前完成。   四、中央驻鲁企事业单位(电力、煤炭系统除外)和省直企事业单位举办的集 体企业,其清产核资工作仍按原定属地原则,纳入当地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由当地 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 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精神,加大清产核资政策的落实力度,在摸清“家底”、 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加强城镇集 体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并与集体企业改造、改组、改制等各项改革措施密切结 合,立足于企业制度创新,为促进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换经营机制奠定 基础。   六、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措 施和办法。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的,不但要推倒重来,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 责任;对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企业,各级工商、税务、劳动、民 政等部门要对其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在工商注册年检中从 严办理,在税务登记、劳服企业登记和福利企业登记等年检中暂缓办理;对没有开 展清产核资的,暂不列入企业改制的范围;对未将潜亏、暗亏等问题如实暴露摆在 明处的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组织完成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 下,积极研究集体经济改革措施,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促进集 体经济健康发展,探索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办法和途径,一是要在对清产核资各项 工作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区域、部门、行业深化集体经济改革 的建议,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制度建设, 促进集体企业加强基础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三是要保持工作队伍的稳定,把 清产核资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八、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税务部门都要从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大 局出发,按照原定分工,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形成工 作“合力”,共同做好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   九、其它未尽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sddsgg9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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