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阴市财政局关于对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财务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淮财基[1999]20号颁布时间:1999-06-23
1999年6月23日 淮财基[1999]20号
市直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
有关财经法规,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财务备案登记制度,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列入财务备案登记范围的单位包括: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
(二)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
二、登记手续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备案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财政部门。
按财务隶属关系(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按投资权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财务备案登记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一)企业(单位)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同级财政
部门申领《物业管理经营单位财务备案登记表》(表式见附件一),按规定内容填写
清楚(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或投资(控股)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
机关审核备案。 登记单位须同时提交企业(单位)设立批准书、营业执照、章程等
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一份。
(二)主管财政机关接到单位报送的资料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财务备案
登记条件的单位,核发《物业管理经营单位财务备案登记证》(式样见件二),确立
财务挂钩关系,并及时提供与企业(单位)经营、纳税、财务开支、工资管理、财务
报表等有关的财政、财务会计政策、制度规定,并开展日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三、登记注销
物业管理经营单位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解散清算的,在申请注销工商登
记前,应向主管财政机关申请注销财务备案登记,结清财政、税收方面的结算事宜,
交回财务备案登记证书。 四、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现有物业管理经营单位必须在
1999年7月31日前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务备案登记手续;新办企业(单位)和变更
工商登记事项的企业(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期限执行。逾期不办理财务备案登记的物
业管理经营单位,由各级财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全市各级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事务所)在接受物业管理经营单位查帐、验资申请时,须要求企业出示财务
备案登记证书,否则不予办理,并转告同级财政机关知悉。
附件一:《物业管理经营单位财务备案登记表》表式
附件二:《物业管理经营单位财务备案登记证》式样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