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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范围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二[1996]025号颁布时间:1996-08-26

     1996年8月26日 甘地税二[1996]02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二[1994]019号)中 关于乡镇企业投资项目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范围不够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 现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216号):“关于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 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项目规模大小不受限制,并免征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免征范围是指乡村和镇办企业符合上述条件投资建设的生产性 设施及其辅助性配套设施,不包括办公、住宅等非生产性设施的投资,也不适用于国 家禁止发展项目和建造楼堂馆所的投资。 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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