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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6]018号颁布时间:1996-04-19

     1996年4月19日 甘地税一[1996]018号 兰州市、白银市、天水市、定西、武威、张掖、酒泉、嘉峪关市地方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全部停止执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铁路系统工附业、建安等全民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问题 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铁路系统工附业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 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和非工业生产 经营单位。对铁路系统内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范围是:(1)车站的货物行包装卸和 中转装卸取得的收入;(2)客运段的餐车及各站饮食服务取得的收入;(3)铁路 生活供应车、站台服务取得的收入;(4)铁路系统内所属汽车队运输业务取得的收 入;(5)其他收入。 二、铁路系统内所属的自营施工单位承办的铁路系统内的建筑、安装修缮工作以 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如兰州铁路局所属的工务、电务大修段为本路局承办的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业务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 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 算的单位"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 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三、由铁道部汇总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各项营业 额,凡属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行为,均 应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各地地方税务机关接此通知后,对铁路系统所属纳税单位进行认真的清理检 查,严格依法足额征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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