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6]020号颁布时间:1996-06-13
1996年6月13日 甘地税一[1996]02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26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6]2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
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
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
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