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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一[1696]021号颁布时间:1996-06-17

     1996年6月17日 甘地税一[1696]02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97号)转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31日 国税函[1996]29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 [1996]113号)收悉。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 检疫费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征收 营业税条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家禽、 牧畜、水生动物的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对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 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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