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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6]025号颁布时间:1996-06-19

     1996年6月19日 甘地税一[1996]02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35号)转发给你们,随该部分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亦应一并恢复征收。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30日 财税字[199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6年6月1日起,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 物或应税劳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明电[1995]1号)中第一条的规定相应废止。   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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