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增加税负退税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外[1997]012号颁布时间:1997-05-08
1997年5月8日 甘地税外[1997]01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兰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营业税增加税负的退税审批工作,根据
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
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
将我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增加税负退税问题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希遵照执行。
一、退税范围。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
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二、退税的程序。企业申请退税须向所在地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
报营业税退税审批表(审批表由省地税局印制,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提供),并提供已
纳税款的缴款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涉外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报告,经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逐级上
报省地方税务局涉外处,同时附送企业营业税退税审批表和营业税缴款书复印件。省
局涉外处收到各地报送的企业退税核实意见和有关附件后,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在营
业税退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下达准予退税的批复。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接到省
局涉外处的批复后,按预算级次分别开具“收入追述书”办理退库。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征收营业税增加的税款退税,由省地方税务局批
准。凡未经省局批准的,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和有关国库不得办理退库。
四、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接到企业退税申请后;必须就以市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1.报送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2.申请退税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3.申请退库的税款金额是否正确;
4.申请退税的税款是否已经征收入库。对数额较大的要与金库核对。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
未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纳税申报不实、有欠税、避税、偷税行为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退
税,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