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7]018号颁布时间:1997-05-06
1997年5月6日 甘地税三[1997]01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方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
意见,请贯彻执行。
1.凡人防办公室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按规定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必
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到同级地税机关进行税收签定确认,办理免税手续。
2.人防办公室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收取
的费用应按月(或季)缴入同级财政金库或存入财政专户,年终制编收缴(或存)报
表报同级地税机关进行清算。
3.对不办理税收签定确认手续和不按期缴入金库或存入财政专户的一律征收企
业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 财税字[199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人防部门收取的工程使用费继续给予税收优惠的请
示》(国人防办字[1996]9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人防部门开发利用人防
工程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
号)的文件精神,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
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
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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